(轉自公眾號:建安財稅中心)
發票開具時,備注欄需要按照規定填寫,符合條件但未按規定填寫備注欄信息的增值稅發票,將不能作為有效稅收憑證。
那么,究竟要如何規范填寫發票備注欄呢?一起來學習一下吧——
01
納稅人自行開票的情況
一、貨物運輸服務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開具發票時應將起運地、到達地、車種車號以及運輸貨物信息等內容填寫在發票備注欄中,如內容較多可另附清單。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停止使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9號)
二、差額征稅開票
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時,通過新系統中差額征稅開票功能,錄入含稅銷售額(或含稅評估額)和扣除額,系統自動計算稅額和不含稅金額,備注欄自動打印“差額征稅”字樣。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
三、建筑服務
提供建筑服務,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
四、銷售、出租不動產
銷售、出租不動產,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備注欄注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
五、保險代收車船稅發票
保險機構作為車船稅扣繳義務人,在代收車船稅并開具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增值稅發票備注欄中注明代收車船稅稅款信息。具體包括:保險單號、稅款所屬期(詳細至月)、代收車船稅金額、滯納金金額、金額合計等。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機構代收車船稅開具增值稅發票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1號)
六、銷售預付卡
特約商戶收到支付機構結算的銷售款時,應向支付機構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并在備注欄注明“收到預付卡結算款”,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
七、鐵路運輸企業提供貨物運輸服務
鐵路運輸企業受托代征的印花稅款信息,可填寫在發票備注欄中。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停止使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9號)
02
稅務機關代開發票時備注欄的注意事項
一、一般代開
備注欄內注明納稅人名稱和納稅人識別號。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53號)
二、異地代開
稅務機關為跨縣(市、區)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建筑服務的小規模納稅人(不包括其他個人)代開增值稅發票,在發票備注欄中自動打印‘YD’字樣。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
三、建筑業代開
稅務機關為納稅人代開建筑服務發票,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
四、個人保險代理人匯總代開
稅務機關為個人保險代理人匯總代開增值稅發票,應在備注欄內注明“個人保險代理人匯總代開”字樣。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保險代理人稅收征管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5號)
五、出售或出租不動產代開
應在備注欄注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
六、差額征稅代開
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通過新系統中差額征稅開票功能,錄入含稅銷售額(或含稅評估額)和扣除額,系統自動計算稅額和不含稅金額,備注欄自動打印“差額征稅”字樣。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
七、貨運代開
稅務機關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的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增值稅發票,應在備注欄注明起運地、到達地、車種車號以及運輸貨物信息等內容,內容較多可另附清單。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9﹞4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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